有網友的困惑:
我是一名剛畢業的學生,進了一家小型工廠員,簽訂了一份協議,內容是但凡進來的員工無論什么職位都要進行崗前培訓,培訓期間若自離或考核不合格將無薪水。本人在培訓第十天時便已考核并合格,但公司人事部遲遲未安排上崗,只讓我在其他部門幫忙做雜事。終于,在第十五天也就是培訓的最后一天告知我,我應聘的職位已招滿,讓我在品檢部當QC。請問,若是我不接受這樣的安排,這培訓的十五天我能否拿到工資?
勞動法專家的答復:
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用人單位對新員工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崗前培訓,不能將此作為勞動者免費的培訓。勞動者付出了勞動,就有權獲得勞動報酬。所以這十五天你完全有權利獲得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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